22 甲向乙承租 A 屋,因非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 A 屋漏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不通知乙,直接找人修繕後,再向乙請求費用之償還
(B)甲可不通知乙,直接找人修繕後,再向乙主張從租金中扣除
(C)甲應先通知乙後,乙未立即修繕時,則甲得另外找人修繕,再向乙請求費用之償還
(D)甲應通知乙並定期催告乙修理後,乙仍不為之時,則甲得另外找人修繕,再向乙請求費用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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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96), C(1557), D(5170), E(0) #1023222
統計: A(115), B(96), C(1557), D(5170), E(0) #1023222
詳解 (共 6 筆)
#1396646
1. 民法 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1)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2)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 得【終止契約】或
-> 【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 -> 償還其費用 或
-> 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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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717
租給我的東西有問題,要你修又不鳥,自己來找人修,再找你要錢,不然就扣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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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769
房客甲要先不斷地盧,若房東乙仍毫無反應,則甲才能開始動作。
(事實上這麼做,房子就漏水到無法使用的地步了.....)
(事實上這麼做,房子就漏水到無法使用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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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866
房客甲要先不斷地盧,若房東乙仍毫無反應,則甲才能開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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