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
(A)保障被告辯論權
(B)保障被告在場權
(C)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D)保障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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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54), C(628), D(5522), E(0) #1482668
統計: A(432), B(54), C(628), D(5522), E(0) #1482668
詳解 (共 4 筆)
#1579034
|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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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545
釋字384
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釋字582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自白法則分為兩大部分
1.任意性法則(證據能力)
2.補強法則(證據證明力)
非任意性自白應予排除之根據有四種不同見解:
1.虛偽排除說:認為自白出於強暴、脅迫...不正方法取得,其虛偽可能性高,且欠缺信用性
2.人權維護說:認為被告受心理強制而為自白,有害其人權保障
3.混合說:認為"虛偽排除說"、"人權保障說"二者有互補作用,只要有此等事由存在,此自白即欠缺任意性
4.違法排除說:認為偵察機關以違法行為取得自白者,基於其違法,應予以排除
轉自http://city.udn.com/54234/33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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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1090
所謂自白,係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上,就犯罪之事實,全部或一部分承認的意思。而所謂自白的任意性,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的眞意及自由意志,始足當之。否則即屬非任意性自白。
我國刑事訴訟第一五六條第一項特別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爲證據。」即特別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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