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
(A)保障被告辯論權
(B)保障被告在場權
(C)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D)保障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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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54), C(628), D(5522), E(0) #1482668

詳解 (共 4 筆)

#1579034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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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545

釋字384

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釋字582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自白法則分為兩大部分

1.任意性法則(證據能力)

2.補強法則(證據證明力)


非任意性自白應予排除之根據有四種不同見解:

1.虛偽排除說:認為自白出於強暴、脅迫...不正方法取得,其虛偽可能性高,且欠缺信用性

2.人權維護說:認為被告受心理強制而為自白,有害其人權保障

3.混合說:認為"虛偽排除說"、"人權保障說"二者有互補作用,只要有此等事由存在,此自白即欠缺任意性

4.違法排除說:認為偵察機關以違法行為取得自白者,基於其違法,應予以排除

轉自http://city.udn.com/54234/33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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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1090

所謂自白,係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上,就犯罪之事實,全部或一部分承認的意思。而所謂自白的任意性,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的眞意及自由意志,始足當之。否則即屬非任意性自白。

我國刑事訴訟第一五六條第一項特別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爲證據。」即特別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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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609
刑事訴訟法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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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5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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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障被告辯論權 ❌◈辯論權是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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