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為辯護人之訴訟上固有權利?
(A)檢閱卷宗權
(B)原狀回復聲請權
(C)上訴撤回權
(D)聲請迴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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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0), B(289), C(504), D(505), E(0) #1482670
統計: A(4880), B(289), C(504), D(505), E(0) #1482670
詳解 (共 10 筆)
#1867185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上之權利可分為固有權與傳來權二種,
固有權:係基於其本身之地位而取得之權利。
傳來權: 辯護人行使本應由被告行使之權利。
辯護人具有固有權,例如: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刑訴法三四)、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法三三)
及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刑訴法四九)
等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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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080
辯護人之固有權:
1.接見通信權
2.閱卷權
3.辯論權
4.攜同速記到庭紀錄權
5.在場權
6.詰問權
7.聲請調查證據權
8.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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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981
辯護人在審判中,有檢閱卷宗和證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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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569
為使辯護權之順利進行,依法特賦予辯護人以相當權利: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收受送達,第三十三條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三十四條之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第四十九條之得於審判期日攜同速記到庭記錄,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請求調查證據及詢問人證,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詰問,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辯論等權利,均係為辯護人所特設,故可稱之為固有權利。其次如第一百一十條之聲請停止被告羈押,第一百五十條之行搜索扣押時之在場,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行勘驗時之在場,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訊問被告時之在場,第二百七十五條之提出證據及傳喚人證、調取證物之聲請,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等權利,雖非專為辯護人而設,但為維護被告利益,辯護人亦得為之;亦可稱之為傳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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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9903
上訴由上訴權人提起,通常當事人為當然地有上訴權
而刑訴當事人指:檢察官 自訴人 被告 (刑訴第3條)
自送達判決日後起算10日內為上訴期間,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易有效力 (刑訴第349條)
在判決前,得隨時撤回上訴,但為被告之利益者,非得被告同意 ,不得撤回(刑訴第354-356條)
自訴人撤回上訴,必須檢察官同意
來源:2019法學緒論 陳治宇老師 編著
第二編第七章 刑事訴訟法 p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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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958
(B)刑訴67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nnnnnn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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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574
關鍵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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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471
to 3f: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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