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處罰過失犯
(B)災害以人為造成的為限
(C)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D)職務之廢弛與災害間無需因果關係
統計: A(1534), B(644), C(3594), D(235), E(0) #1482672
詳解 (共 10 筆)
大家的解答都隱藏了, 只好貼出來:
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成災罪)之要件: 1.須有故意廢弛職務之行為:凡本於職責而有義務為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卻怠於為該義務所課予之行為,即足以謂為廢弛職務。廢弛職務常以消極不作為之懈怠行為方式居多,固本罪具有不作為犯之性質。又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故意廢弛職務,始能成罪。
2.須為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本罪之犯罪主體,依實務之見解,並非及於一切具有公務員職務之人,乃專指對於災害之發生負有防止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而言。 3.須有釀成災害之結果:本罪性質上屬於結果犯。所謂釀成災害,係指廢弛職務之結果形成對多數人之法益造成侵害之後果。災害包括人為災害或自然災害,至於災害所造成損害之輕重及受災人數之多寡,雖然法無明文,但解釋上應指損害重大法益之災害。例如,河川或水庫閘門管理員,竟於颱風夜飲酒酣醉,致水位高漲,未及時洩洪,致房屋農田淹沒。若僅涉及少數人之侵害,尚不屬之。 4.須災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廢弛職務有因果關係:災害發生之結果與行為人之廢弛職務行為間須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若災害非因行為人之廢弛職務所致,則不能論以本罪。
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成災罪)之要件:
1.須有故意廢弛職務之行為
2.須為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
3.須有釀成災害之結果
4.須災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廢弛職務有因果關係
(A)本罪處罰過失犯 故意犯
(B)災害以人為造成的為限 天災人禍都算
(C)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正確
(D)職務之廢弛與災害間無需有因果關係
【A】48 下列那一個樣態不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犯罪要件?
(A)該公務員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釀成災害
(B)該公務員對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
(C)該公務員對某種災害不為預防或遏止,致釀成災害
(D)該公務員主觀上故意廢弛職務
廢弛職務罪為純正不作為犯,是純正身分犯,專屬公務員
自己理解
需故意 過失不罰
有災才罰 無災不究
災與因有關連 並主體有責任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