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是 8 歲小學生,其父給甲零用錢新臺幣 100 元,然其父不喜歡甲用於買遊戲卡,但甲仍用新臺幣10 元向乙書店買遊戲卡。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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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4), B(348), C(250), D(749), E(0) #1026592
統計: A(6584), B(348), C(250), D(749), E(0) #1026592
詳解 (共 10 筆)
#2538013
民法 第 84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自己的零用錢愛怎麼使用都可以,所以該買賣契約有效!
但是,未滿7歲 (不含7歲,也就是6歲以下)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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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072
這題並不是用民法77條而是84條才對
遊戲卡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所以是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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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555
活了36年還沒買過生活所必須的游戲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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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340
民法§7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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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039
如果是7歲以下 >>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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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151
民法77條沒錯
90年初等:搭計程車都算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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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62
就是不想讓你走77但書,才可以設定成允為處分之財產啊,因為這樣檢討流程就變成,77本,然後因為84條有處分能力,購買遊戲卡契約有效,(可以不理77但)
如果直接走77但書,流程就是77本,然後此時你就得判定是否為77但的日常生活所必須(一定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在此,遊戲卡是否符合? 有沒有發現答案根本是模擬兩可,選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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