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屬於從刑?
(A)褫奪公權
(B)沒收
(C)驅逐出境
(D)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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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2), B(173), C(47), D(49), E(0) #1658084

詳解 (共 6 筆)

#2419135

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ce0a87caa9e52a97e35861.png#s-1280,288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是除刑罰與保安處分外之第三種制裁。與舊制不同,沒收不在屬於從刑,而是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因此不以主刑的存在為必要。

( D )1.下列各項刑之種類中,何者屬於從刑? (A)罰金          (B)沒收         (C)拘役             (D)褫奪公權

( D )2.下列何者非刑法所規定之主刑? (A)死刑          (B)有期徒刑     (C)罰金             (D)罰鍰

( D )3.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得予以沒收? (A)違禁品        (B)屬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C)
法人提供犯罪預備之物          (D以上皆是

( C )4.下列何者,非民事上之制裁? (A)返還不當得利  (B)賠償         (C)沒收             (D)強制執行

( D )5.某甲遭法院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幾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褫奪公權

下列有關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      

(B)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C)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違禁物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答案:B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下列有關主刑與從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從刑之種類只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B)主刑之種類有四種,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罰金 
(C)被宣告死刑者,無須宣告褫奪公權 
(D)褫奪公權必須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答案:D

104年12月修正刑法將沒收改為主刑,且明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

A) 從刑:1.褫奪公權。

B) 主刑:1.死刑。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4.拘役。5.罰金。6.沒收。7.追徵。

C)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14-1下列關於刑法褫奪公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 宣告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終身 
(C)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D) 宣告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期間自緩刑期滿起算

答案:D

※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起算之。

 

14-2非屬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之執行,自何時起算? 
(A)判決確定起算 (B)主刑執行開始日 (C)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D)羈押日起算

答案:C

14-3法院為褫奪公權之宣告,自何時發生效力
(A)被告刑滿或因假釋出獄時(B)檢察官下令執行時(C)裁判確定時(D)非常上訴遭駁回時

答案:C

038.gif#s-20,20褫奪公權之宣告:

裁判確定時--生效 ;

被告刑滿或因假釋出獄時--開始執行。

 

 

14-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C)宣告有期徒刑時,應宣告褫奪公權

 (D)褫奪公權同時宣告緩刑者,褫奪公權之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答案:C

刑法第37條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1. 宣告有期徒刑時,應宣告褫奪公權>>得宣告褫奪公權。

 

14-5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褫奪公權之內容,僅包含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 宣告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死刑者,則無褫奪公權之必要

(C) 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一律宣告褫奪公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

(D) 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答案:A

D可分兩種情況:

1.褫奪公權終身或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2.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有關數罪併罰方式的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B)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各褫奪公權宣告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褫奪公權宣告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褫奪公權之期限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答案:C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來源:http://jamie800105.pixnet.net/blog/post/391210705-%E5%88%91%E6%B3%95%E5%BE%9E%E5%88%91-%E8%A4%AB%E5%A5%AA%E5%85%AC%E6%AC%8A%EF%BC%8C%E4%B8%BB%E5%88%91-%E6%B2%92%E6%94%B6%E8%88%87%E8%BF%BD%E5%B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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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056

6F的同學要注意唷!已經改了,只剩褫奪公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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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8209
從刑剩褫奪公權
(共 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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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411

感謝樓上各位前輩的補充,

個人認為這題就是考刑法36條: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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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956

刑罰依其得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刑法第32條)。

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

從刑則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

不過,亦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例外情形,如專科沒收及違禁物之沒收(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


資料來源:天枰座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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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219
刑法34條關於從刑種類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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