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刑法褫奪公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宣告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終身
(C)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D)宣告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期間自緩刑期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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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5), B(682), C(569), D(7809), E(0) #355284
統計: A(1445), B(682), C(569), D(7809), E(0) #355284
詳解 (共 10 筆)
#715530
D) 宣告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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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663
補充:褫奪公權者仍然可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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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94
因為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 故褫奪公權(從刑)的執行時間跟緩刑沒有關聯
所以裁判確定後就可以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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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834
回11F:A沒有錯喔!褫奪公權是褫奪人民當公務員的資格,不是褫奪公務人員的公權,因為本身是公務員的人被褫奪公權後會被剝奪公務員的身分,而回歸平凡身分的被褫奪人還是有公權的,例如創制、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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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16
| 第 37 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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