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將 A 寄存之空白支票,未經授權自行填載內容而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B)甲成立變造通用銀行券罪
(C)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成立變造公債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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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663), C(4212), D(49), E(0) #1658079
統計: A(988), B(663), C(4212), D(49), E(0) #1658079
詳解 (共 10 筆)
#24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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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按其所表明的財產權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三類: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及資本證券。
有價證券又分為記名和不記名兩種。
提貨單、購物券、棧單、運貨單等就屬於商品證券
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Equity Security)和債權證券(Debt Security)。
股權證券是代表持有人對發行人凈資產一定比例所有權的一種權利證券,實質上是一種所有權證書。股權證券沒有償還期限和到期日,除破產清算等情況,發行人也不必償付;股權證券持有人有權參加分紅。普通股股票、優先股股票都屬於股權證券。
債務證券是代表發行人債務和持有人債權的一種權利證券,一般載明金額、具體償還期限、利率或購買時的折扣,發行人在債務證券到期後必須償還債務。商業本票、國庫券、國庫票據、國債、市政債券、公司債和房產按揭債券都屬於債務證券。
偽造→自己新增內容
變造→就原有內容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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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378
原本沒有變成有→偽造
原本有變成多或少→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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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3907
支票正面 = 有價證券(填寫金額)
支票背書 = 私文書(簽名蓋章)
還有,銀行券絕對不是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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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361
空白支票未經授權自行填載內容而行使= 偽造有價證券罪(填寫金額)
偽造有價證券罪,必須是「無權」簽發的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若是行為人基於本人的授權或其他原因而「有權」簽發者,則不是無權的偽造行為。但若是行為人「有權」簽發,卻逾越授權範圍,私擅填寫金額,自行使用,仍然應該要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
支票背書 = 偽造私文書罪(簽名蓋章)
支票「背書」,依名思義,即不難知道,是在支票背面簽立自己姓名(註二、三、四、五、六、七)。並負擔保付款之責任(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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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518
不是用假支票才是偽造嗎?
那本支票是銀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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