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侵權行為,下列何者無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明文規定?
(A)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該數人
(B)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法定代理人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選任受僱人有疏失之僱用人
(D)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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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520), C(354), D(4392), E(0) #1718140

詳解 (共 6 筆)

#2534449

(D)

民法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n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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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 賠償

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35條(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選項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選項B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選項C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89條(定作人之責任)---選項D--舉例-- 你找水泥商鋪水泥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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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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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狹義的指勞力,廣義的尚包括受僱人的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僱傭關係只負責「工」,「料」的部分由雇主提供,因此雇用人之責任中,雇主有必要承擔一定之義務。

承攬契約通常包括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承攬關係則是「連工帶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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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權行為,下列何者無連帶損害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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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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