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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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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年份:
103年
科目:
民法
2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試問 下列何者非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A)公司重整期間之重整人
(B)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人
(C)代表法人之監察人
(D)不具董事身分之大股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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