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遺產分割協議之性質為:
(A)債權行為
(B)物權行為
(C)身分行為
(D)身分行為兼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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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201), C(59), D(170), E(0) #586503
統計: A(547), B(201), C(59), D(170), E(0) #586503
詳解 (共 6 筆)
#936727
1.遺產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
2.公同共有物的分割,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
3.民法第824條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由本條項可知,共有物分割協議僅具債權效,所以才會有[履行與否]的問題
若共有物分割協議具物權效,則協議完成時各共有物之物權即已移轉,自無須再為履行, 亦無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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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42
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將部分共有人排除者其協議無效。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除非各繼承人皆同意重行分割,否則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協議分割為不要式的行為,亦屬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不會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得請求依協議為遺產分割,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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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345
我選物權行為 , 我答錯了 , 為什麼 ?
執行遺產 ( 對於一塊地 ) 分割 才是物權行為 ( 所有權變動 ) o
對於某物的協議是債權行為 , 我跟你約定好某件事 , 你或我是債權人或債務人 o 債權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 o
這裡是說協議 , 遺產分割( 分割某物 ) 是騙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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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356
B 錯 ! WHY ?
上文中 , 你或我是債權人或債務人 - 就是說並沒有物權變動 o 債權行為即你或我可以要求我或你要做某一件事 ( 債權僅是對某個人有要求對方的權利 , 完全沒有辦法對物 , 債權行為不使物權變動 )
對於這一塊地去做登記 ( 物權變動 ) 才是物權行為 ( 和人無關 ) , 才可以選B , 協議僅僅是債權行為 , 是人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 , 和物無關 , 所以不可以選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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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00
依據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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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348
我就是選物權行為 ( 我答錯 !) , 因為他把遺產 ( 物 ) 分割幾個字放在前面很引誘人啊騙人唬人 , 我就立刻被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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