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須於其主觀上有執行職務之認識時,法人始負連帶賠償責任
(B)對於因董事怠於行使其依法應執行之職務而生之損害,法人不須負賠償責任
(C)董事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使人認為與其職務有牽連關係者,法人即須連帶負責
(D)如法人能證明其於監督董事之職務執行上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則不須連帶負責(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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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5), C(818), D(243), E(0) #252445
統計: A(79), B(25), C(818), D(243), E(0) #252445
詳解 (共 2 筆)
#936750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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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067
這和第188條的善盡監督責任不同~
@@法人不知如何監督董事!?
| 第 18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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