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小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不使用書狀,而用言詞為之,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
(B)即便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之範圍內,當事人亦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以免案情繁雜,不合小額程序之要旨
(C)於小額程序中,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D)小額事件不得上訴或抗告,僅一審即告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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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632), C(4153), D(423), E(0) #1658066
統計: A(261), B(632), C(4153), D(423), E(0) #1658066
詳解 (共 10 筆)
#2498145
(A)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 (民訴§436-10 )
(B)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以免案情 繁雜,不合小額程序之要旨(民訴§436-15)
(C)(民訴§436-14)
(D)得上訴或抗告(二審) (民訴§436-24、§43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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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42
(C)民訴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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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402
(B)選項
民訴第 436-15 條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民訴第 436-8 條第一項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原則上小額程序中如要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在簡易程序中為之,但如果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而且法院也OK的話,那要繼續在小額程序內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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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024
(D)小額事件不得上訴或抗告,僅一審即告判決確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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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818
第 436-10 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A)
第 436-15 條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B)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C)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D)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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