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訴訟程序中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若上訴所得受的利益未超過新臺幣150萬元者,只能上訴到下列那一個機關?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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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3728), C(142), D(10), E(0) #139130
統計: A(225), B(3728), C(142), D(10), E(0) #139130
詳解 (共 4 筆)
#42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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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68
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利益,不逾NT100W,不得上訴。司法院得以命令減至NT50W,或 增至NT1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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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610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行政命令
(91)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
要旨: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
主 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 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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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485
(A) 地方法院:這是第一審法院,處理最初的訴訟案件。
(B) 高等法院:這是第二審法院。當訴訟利益未超過150萬元時,案件在此審結,不得再上訴。
(C) 最高法院:這是第三審法院。只有在訴訟利益超過150萬元,或涉及特定重大法律爭議時,才能上訴到這裡。
(D) 法務部:這是一個負責司法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並非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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