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對民事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上訴須對何機關為之?
(A)管轄之地方法院
(B)管轄之高等法院
(C)管轄之最高法院
(D)管轄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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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6), B(276), C(10), D(11), E(0) #139131

詳解 (共 9 筆)

#699488
簡易程序:
第一審 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
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 最高法院(法律審)


小額程序
第一審 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
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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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04
第 436-1 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 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 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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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870
(A)管轄之地方法院(O)
(B)管轄之高等法院(X)
(C)管轄之最高法院(X)
(D)管轄之行政法院(X)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簡易訴訴程序之標的)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 條 (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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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647
CH2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 ...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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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15

是對第一審提出吧?

再查查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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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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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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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38
重點應該在"簡易程序"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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