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補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B)上訴期間
(C)抗告期間
(D)聲請再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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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3), B(295), C(137), D(298), E(1) #139137

詳解 (共 10 筆)

#156143

得回復原狀之情形: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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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50

(A)補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第382條(提起三審上訴之程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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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7

我先把相關的法條找出來…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 382 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上訴、抗告、再議 是法律上規定的法定期間,

聲請回復原狀是非因過失,遲誤法定期間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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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778

(A)補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B)上訴期間 ->67 非因過失遲誤得聲請回復原狀。 
(C)抗告期間->67 非因過失遲誤得聲請回復原狀。  
(D)聲請再議期間->70 遲誤聲請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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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69

刑訴361(第二審上訴之管轄)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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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750

(A)補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屬於補正事項.給你時間補正你不補就88
(B)上訴期間n
(C)抗告期間
(D)聲請再議期間n

BCD都屬於法定的不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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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56

第 70 條 (回復原狀(四)-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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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96
第二審補提理由書期間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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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63
簡而言之,期日可以回復原狀,期間不行,因為期間都已經給你一段時間了,就算天災也沒這麼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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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4

有人會這題嗎?我不太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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