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下列何者,法院不得認為不必要:
(A)不能調查者
(B)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D)情況證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0), B(154), C(265), D(3840), E(0) #139139

詳解 (共 7 筆)

#133773

一種法律上的間接證據。指在偵辦刑案的過程,所掌握的令人產生合理懷疑的有關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是一件事、可能是一些話,在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上比較薄弱,只能作為旁證。

http://dict.revised.moe.edu.tw/  這個辭典很好用哦!

74
0
#542683
第 163-2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42
0
#695032

163條之2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

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II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      不能調查者

二、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22
0
#301101
情況證據本身並非直接證據,是間接證據。我...
(共 2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4880996
間接證據=可能性證據=情況證據指必需經過...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113205

情況證據是什麼意思呢? 有勞高手指導,謝謝。
3
0
#319632

163-2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