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檢察官應於事後主動陳報該管法院?
(A)緊急之找人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B)緊急之找物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C)附帶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
(D)另案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52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 B(133), C(816), D(1673), E(0) #139147
統計: A(132), B(133), C(816), D(1673), E(0) #139147
詳解 (共 9 筆)
#1429768
主動陳報法院:緊急搜索(逕行搜索、在內)。附帶扣押(未記載、本案扣押)。
不用陳報法院:附帶搜索、同意搜索、另案扣押
60
0
#290764
| 第 137 條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 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31
0
#1402463
刑事訴訟法§152 實施搜索or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or檢察官。→另案扣押,檢察官不需事後主動陳報該管法院
12
0
#3026963
另案扣押就是跟本案當事人無關的,不用陳報,只要轉交給相關單位即可
9
1
#3170715
送交和陳報不一樣 !
本案 : 陳報 ( 為了請求核准 )
送交 : 另案 ( 不必請求核准啊 , 所以不用陳報 )
參考來源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後面那堆字
有錯請指正 ! 謝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8
0
#4102331
(A)緊急之找人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X;要陳報法院。與本案有關)
(B)緊急之找物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X;要陳報法院。與本案有關)
(C)附帶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2 項)(X;要陳報法院。與本案有關)
(D)另案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 (O;不用陳報法院。送交有關法院或檢察官。與本案無關)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B)緊急之找物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X;要陳報法院。與本案有關)
(C)附帶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2 項)(X;要陳報法院。與本案有關)
(D)另案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 (O;不用陳報法院。送交有關法院或檢察官。與本案無關)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附帶扣押)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 (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8
0
#701865
137第二項:準用131第三項之規定。(也就是要陳報法院)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