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適用傳聞法則?
(A)簡式審判程序
(B)刑事簡易程序
(C)通常訴訟程序
(D)刑事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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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156), C(2444), D(103), E(0) #139151

詳解 (共 6 筆)

#109943
「傳聞法則」(hearsay rule),係指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之法則,亦即否定限制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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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16

傳聞法則,是指將「傳聞證據」排除的法則。我國刑訴法第159 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目前通說認為這就是關於傳聞法則的明確規定。在此須特別注意 到的是,被告自己在審判外的陳述,無論如何都不是傳聞證據,無須排除。

  排除理由:一、審判外的陳述者未具結,可能有真誠性的瑕疵。

       二、審判外的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無法排除第三人的認知、記憶或真誠性的瑕疵。

       三、法院未直接接觸原始之證據,難以對此進行評價。

  傳聞法則只適用於一般審判程序,在特定程序裡是不適用的,換言之,諸如,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以及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II、455 之十一II)。



http://yamol.tw/note-%E5%82%B3%E8%81%9E%E6%B3%95%E5%89%87%E5%8F%8A%E4%B8%8D%E9%81%A9%E7%94%A8%E4%B9%8B%E7%A8%8B%E5%BA%8F-13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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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25

傳聞法則之例外:即得為證據

簡易程序強制處分之審查(§159

 

法官檢察官陳述(§159-1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陳述(§159-2

 

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159-3

 

特別可信之文書(§159-4

 

當事人同意(§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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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607

傳聞法則只適用於一般審判程序,在特定程序裡是不適用的,換言之,諸如,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以及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II、455 之十一II)。

傳聞證據-不可以當作證據參考的傳聞

常當作考點的簡式審判程序-就一定不能適用.既然是簡式.那肯定是非常明確篤定的證據可以用.若簡式審判程序也適用傳聞法則那就沒完沒了一件案子會拖很久~~~肯定不適用 

簡式審判不適用不適用"傳聞法則=聽來的禁當證據" 換言之就是簡式審判可以用傳聞當做證據拉.在簡式審判程序中,傳聞仍有證據能力

 念100次!!!!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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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869
第一百五十九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
  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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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47
協商程序排斥傳聞法則之適用在哪裡阿?159也沒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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