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適用傳聞法則?
(A)簡式審判程序
(B)刑事簡易程序
(C)通常訴訟程序
(D)刑事協商程序
統計: A(473), B(156), C(2444), D(103), E(0) #139151
詳解 (共 6 筆)
傳聞法則,是指將「傳聞證據」排除的法則。我國刑訴法第159 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目前通說認為這就是關於傳聞法則的明確規定。在此須特別注意 到的是,被告自己在審判外的陳述,無論如何都不是傳聞證據,無須排除。
排除理由:一、審判外的陳述者未具結,可能有真誠性的瑕疵。
二、審判外的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無法排除第三人的認知、記憶或真誠性的瑕疵。
三、法院未直接接觸原始之證據,難以對此進行評價。
傳聞法則只適用於一般審判程序,在特定程序裡是不適用的,換言之,諸如,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以及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II、455 之十一II)。
傳聞法則之例外:即得為證據
⒈簡易程序與強制處分之審查(§159Ⅱ)
⒉向法官或檢察官陳述(§159-1)
⒊向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陳述(§159-2)
⒋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159-3)
⒌特別可信之文書(§159-4)
⒍當事人同意(§159-5)
傳聞法則只適用於一般審判程序,在特定程序裡是不適用的,換言之,諸如,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程序,以及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不適用傳聞法則(159 II、455 之十一II)。
傳聞證據-不可以當作證據參考的傳聞
常當作考點的簡式審判程序-就一定不能適用.既然是簡式.那肯定是非常明確篤定的證據可以用.若簡式審判程序也適用傳聞法則那就沒完沒了一件案子會拖很久~~~肯定不適用
簡式審判不適用不適用"傳聞法則=聽來的禁當證據" 換言之就是簡式審判可以用傳聞當做證據拉.在簡式審判程序中,傳聞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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