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無實質確定力?
(A)確定之免訴判決
(B)確定之免刑判決
(C)確定之科刑判決
(D)確定之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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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18), C(149), D(1948), E(0) #139155

詳解 (共 6 筆)

#292442
D的答案  確定之不受理判決
這次不受理 不代表下一次不受理

形式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係指確定判決對於受判者而言,除依非常上訴或再審等
特別程序救濟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予以救濟,該案件因而終結;就裁判
者而言,亦不得自為撤銷或變更該判決。此種形式確定力,不論係形式判
決或實體判決,均屬有之。

實質確定力
刑事訴訟在審理被告之犯罪事實以確認國家之刑罰權之存否及範圍
後,經判決形式確定後,不論係有罪或無罪判決,實體法律關係即告終局
確定,不得事後再就同一案件予以重行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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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03

確定力:裁判於確定時發生確定力,不得再行撤銷或變更之。裁判確定力有二種形式確定&實質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乃指為裁判者及裁判者對該案件,除依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法院亦不得撤銷或變更之意乃基於程序法而發生。

 

實質確定力屬實體法上之效力,惟實體法上之內容,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乃單純程序上 裁判,不生實質的確定。科刑、無罪、免訴之判決,乃直接判斷其實體法之內容,自具有實質之 確定力,一經確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再就該案件重為審理,故又稱既判力,亦即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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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53

一、實體判決&形式判決: ㈠區別標準:應以判決內容為斷。凡就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即為形式判決,而就實體法上事所為之判決,則為實體判決

㈡區別實益:

審判方式不同:形式判決,得不經不言詞辯論為之(§307)。實體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必要(§221

審判內容不同:實體判決,乃關於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299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301無罪判決)。形式判決,乃關於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304管轄錯誤判決–諭知移送)

二、本案判決&非本案判決:

㈠區別標準:本案判決,乃關於本案訴訟目的之判決,亦即藉以確定刑罰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科刑、免刑、無罪等判決固屬本案判決,即免訴判決係欠缺實體的訴訟條件,亦屬本案判決。非本 案判決,乃無關於本案訴訟目的之判決,如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

㈡區別實益:本案判決,乃直接判斷訴訟之內容,具有實質的確定力,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應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非本案判決,因其訴訟目的事項當係未經裁判之事項,原則上猶得循一定之程序以求達到訴訟目的,故尚得重為合法起訴,僅具有形式的確定力,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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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38

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力)的基本理念在於: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到嚴密的程序保障,被賦與充分聲明主張及提出證據的機會,耗費了國家及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原告、被告)許多的人力、物力,基於「禁反言」的誠信原則,對於判決的結果自應負擔一定的自己責任。
相反的,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便不應使當事人負擔此項責任,即是不應賦與既判力的效果,所以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民訴249條第1項各款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的裁定、249條第2項的無理由逕行駁回的判決等等,均係源自於當事人未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律即不苛求當事人負擔責任的理念,而容許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的重行起訴。
所以,其實只有涉及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決,方有既判力,既判力具有積極禁止矛盾(法院不得為與原判決確定事實相歧異的認定)和消極禁止反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的功能。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所及的範圍,通常用於判斷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和是否重行起訴(前後訴的訴訟標的同一性的判斷)。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指判決效力所及的人,也是多用於可以對何人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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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343
<2021/10/12>~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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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202

形式確定力>>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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