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A)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B)撤回上訴後又再提起上訴
(C)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D)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於上訴狀內述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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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405), C(60), D(331), E(0) #139162
統計: A(63), B(2405), C(60), D(331), E(0) #139162
詳解 (共 10 筆)
#168308
459::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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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56
第四百四十二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
|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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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89
謝謝 123樓
(D)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於上訴狀內述明上訴理由
471 先補正>未提出者,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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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659
第442條第三項 上訴狀未具上述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也就是說不得已裁定駁回之~此時要搭配第444條之一看。再來,第471條根本沒有規定要他補正 他明明寫說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理由書 (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要看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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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013
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或未提出上訴理由者,上訴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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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20
44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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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084
6.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我覺得出題老師出錯字 , 用得字怪怪的 , ( 6.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上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才對 )
第442條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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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538
筆記
撤回上訴後,喪失其上訴權。(民訴§459第3項)
撤回上訴後,仍得為附帶上訴。(民訴§460第2項)
若當事人再提上訴,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得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民訴§442第1項、民訴§444第1項)
民訴第 459 條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民訴第 460 條
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民訴第 442 條
1、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3、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3、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訴第 444 條
1、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1、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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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840
B:一下說不告!又要告?是想怎樣?當法院好玩的是嗎?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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