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該支付命令之送達方式,下列何者為法律所禁止:
(A)公示送達
(B)寄存送達
(C)補充送達
(D)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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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7), B(99), C(219), D(136), E(0) #139167
統計: A(2497), B(99), C(219), D(136), E(0) #139167
詳解 (共 6 筆)
#198620
第五百零九條(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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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044
翻譯一下~ ^^
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行督促程序:1.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
2.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
3.支付命令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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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95
第一百三十七條(補充送達)
|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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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484
我不太懂這一題ㄟ,答案的意思是法律禁止公示送達?那509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的意思是,支付命令只能公示送達? 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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