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下列何種期間時,得聲請回復原狀:
(A)裁定期間
(B)不變期間
(C)行為期間
(D)職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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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3026), C(77), D(31), E(1) #139168
統計: A(250), B(3026), C(77), D(31), E(1) #139168
詳解 (共 4 筆)
#184999
第一百六十四條(回復原狀之聲請)
|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
|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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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73
1當事人、代理人,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聲請回復原狀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3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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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0533
裁定期間:
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該期間支長短,並對之有裁量權,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期間屬於此類裁定期間。 而當事人縱然逾越此類期間仍未為應為之訴訟行為,並不當然不得補正,仍可於為裁定駁回前為補正(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
不變期間:
法律規定應為某種行為的一定期間。 ... 例如: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241條),該2個月及20日均為不變期間。
行為期間:
法律規定應於一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期間。
職務期間:
又稱訓示期間,此期間為「法院職員」應遵守的期間,如果法院職員職務上所為某種行為不遵守此類期間,在訴訟法上並不生任何影響,僅行政考績受到影響而已。例如:宣示判決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3條)、判決原本交付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判決正本送達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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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00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非屬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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