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A)通常訴訟程序
(B)簡易訴訟程序
(C)小額訴訟程序
(D)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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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023), C(170), D(7), E(0) #139159
統計: A(79), B(2023), C(170), D(7), E(0) #139159
詳解 (共 5 筆)
#974003
小10候撿(簡)到50元就會很開心,長大後通常看到150元也覺得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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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457
小額:10萬以下;簡易: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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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260
| 第 三 章 簡易訴訟程序 | ||
| 第 427 條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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