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不得詢問被告?
(A)自訴人之代理人
(B)告訴人之代理人
(C)被告之代理人
(D)擔當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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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175), C(427), D(342), E(0) #139138

詳解 (共 6 筆)

#306920
告訴人非當事人,其代理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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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21
第163條(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0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 (A)檢察官(B)自訴人(C)告訴人(D)被告
答案:C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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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152

檢察官=自訴之擔當訴訟人

332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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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187
(A)自訴人之代理人(X;得詢問被告)
(B)告訴人之代理人(O;不得詢問被告)
(C)被告之代理人(X;得詢問被告)
(D)擔當訴訟人(X;得詢問被告。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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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445

刑事訴訟法§163 當事人(被告/自訴人/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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