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不服而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案件,地方法院法官應如何行使審判職權?
(A)法官一人獨任行使
(B)法官三人合議行使
(C)法官五人合議行使
(D)全體法官合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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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827), C(5), D(3), E(0) #1856618
統計: A(93), B(827), C(5), D(3), E(0) #1856618
詳解 (共 2 筆)
#5508790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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