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行為依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自由為之?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B)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C)決定共有物之處分
(D)協議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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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8), B(1004), C(150), D(175), E(0) #2571794
統計: A(2128), B(1004), C(150), D(175), E(0) #2571794
詳解 (共 9 筆)
#4469427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A) 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不須全體同意,第821條參照。*案例大概是類似第三人無權占有共有物,各共有人得請求返還之)
(B) 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須全體同意,因特定部分也沒說是否為應有部分)
(C) 決定共有物之處分 (須全體同意,第819條參照)
(D) 協議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既然是“協議”當然要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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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535
回B2,A選項的意思就是,對於共有物利益之請求,個人可自由行使,但是必須以共有物之全部來請求,也就是要維護大家的利益,不能只請求個人利益,例如某侵權行為人侵害共有物,共有物之其中一人可以對某個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但是要以所有共有人為主體來提出訴訟,不能單單只以個人名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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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442
小太陽人真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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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282
請問該選項(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有人知道實際的例子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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