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羈押訊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辯護人得於法院為羈押訊問之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B)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C)法官為羈押處分所依據之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D)法院因避免被告勾串證人而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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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308), C(235), D(2716), E(0) #2571799
統計: A(290), B(308), C(235), D(2716), E(0) #2571799
詳解 (共 6 筆)
#4614787
大法官作成737解釋前言詞辯論所討論的第一個爭點:
限制辯護人於聲請羈押程序閱卷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關係為何?
偵查不公開有幾個可能的理由,包括:
- 公平審判,保障被告名譽或隱私,避免未審先判。
- 保護被害人或秘密證人的安全。
- 確保偵查結果,避免證據受到煙滅。
後面兩個理由和禁止羈押程序閱卷,比較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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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437
刑訴101第三項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93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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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33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Ⅱ.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B)。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Ⅱ.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B)。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Ⅲ.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C)。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D)。
Ⅳ.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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