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B)應告知被告得依其自由意思說話或不說話
(C)被告想要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時,得禁止其選任
(D)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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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9), C(3647), D(173), E(0) #2571796

詳解 (共 7 筆)

#4610528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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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040
(A)刑事訴訟法第96條 訊問被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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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905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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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197
被告可隨時選擇律師包括警察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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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827
(A)§96(B)§95I第二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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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745

想問一下

給被告辯明機會沒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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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782

承翰 

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是保障被告發言權。

兩者並不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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