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B)應告知被告得依其自由意思說話或不說話
(C)被告想要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時,得禁止其選任
(D)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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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0), C(2870), D(133), E(0) #2573529
統計: A(27), B(40), C(2870), D(133), E(0) #2573529
詳解 (共 4 筆)
#4456720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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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245
原來 D 也有明文規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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