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所述,何者非屬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A)未送達前之法院傳票
(B)警察局之窗戶玻璃
(C)警察執行巡邏之機車
(D)警察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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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2653), C(28), D(91), E(0) #2573536
統計: A(482), B(2653), C(28), D(91), E(0) #2573536
詳解 (共 5 筆)
#4480277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因公務員 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始克相當。本件上訴人所損壞之無線電天 線一支係裝置於巡邏車上,供接收無線電通訊之用,因屬靜態之設備,此 與警員趙國龍、賴敬熙執行職務,處理上訴人傷害朱金石之案件,並無直 接關係,顯非公務員本於職務關係而掌管之物。
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第1056 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138條係以行為人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毀棄、損壞、隱匿 或其他方式,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或物品,遭破壞或隱藏為要件,換言之,行為人除須具有主觀犯意外,尚須有積極之破壞或藏匿行為,始足當之,故一般交通標示僅為為一般施工時之設置,係屬靜態設備公共用物,與執行職務時掌管之物品罪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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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288
實務上所見之處理交通事故警察所製作蒐集之證據,包含有處理警察職務製
作之文書: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詢問筆錄、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酒測單、確認單、酒精濃度測定報告表、
實務判決
1.員警於職務上採證用之相機
2.執行錄音製作筆錄之錄音機 錄音帶
3.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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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720
(A) 未送達前之法院傳票→刑法§138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以該文書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法院之傳票,本係送達於被傳人之文件,如在已經送達之後,即不能認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若在未經送達之前,反面解釋仍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B) 警察局之窗戶玻璃→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除僅供其日常使用之一般物品(例如辦公室之電風扇、鏡子、茶杯、沙發椅、玻璃墊等),與其職務無直接關係者,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外,舉凡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例如警察之配槍、緝捕人犯之偵防車、防暴之拒馬等),均屬之。故警局之窗戶與執行職務無直接關係,非刑法§138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C) 警察執行巡邏之機車→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追緝、逮捕人犯時所駕駛之偵防車,即與平常載送公務員上下班之交通車性質不同,該偵防車自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倘故意予以毀損,即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相當。故執行巡邏之機車屬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
(D) 警察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警員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於氣忿中故予撕壞,致不能辨認其全部內容,顯不堪用,對其所為,自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論罪。
(B) 警察局之窗戶玻璃→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除僅供其日常使用之一般物品(例如辦公室之電風扇、鏡子、茶杯、沙發椅、玻璃墊等),與其職務無直接關係者,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外,舉凡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例如警察之配槍、緝捕人犯之偵防車、防暴之拒馬等),均屬之。故警局之窗戶與執行職務無直接關係,非刑法§138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C) 警察執行巡邏之機車→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追緝、逮捕人犯時所駕駛之偵防車,即與平常載送公務員上下班之交通車性質不同,該偵防車自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倘故意予以毀損,即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相當。故執行巡邏之機車屬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
(D) 警察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警員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於氣忿中故予撕壞,致不能辨認其全部內容,顯不堪用,對其所為,自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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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937
....
這是什麼爛題目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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