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非屬不作為犯?
(A)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B)母親以棉被悶死嬰兒
(C)母親以不餵食之方式餓死嬰兒
(D)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侵入住居不退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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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2540), C(381), D(140), E(0) #2573539
統計: A(181), B(2540), C(381), D(140), E(0) #2573539
詳解 (共 4 筆)
#4479387
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Ⅱ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不作為犯(104行政警察、警察法制、行政管理)
乃作為犯之相對概念,指構成要件行為要素之內容係以消極之行為方式加以描述之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其犯罪行為之內容為「不解散」之消極不作為;或如刑法第306條第2項妨害住居罪,係以消極之「留滯」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
指法文明訂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一般用語上稱不作為犯者,即指純正不作為犯而言;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94條之不履行賑災契約罪均屬之。
▲不純正不作為犯
指刑法雖預定以作為之行為方式為某構成要件之行為內容,而行為人卻以不作為方式實現該構成要件之犯罪,其前提是必須具有保證人地位,始會產生作為義務;例如:以消極之行為遂行殺人犯意,或以不作為違犯詐欺之情節均是。
資料來源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107/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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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405
作為犯:動手犯罪
不作為犯:未動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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