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公務員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基於尊重立法院委員會之中央立法權,應有到會義務
(B)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C)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
(D)雖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為使中央機關理解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而須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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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922), C(19), D(40), E(0) #257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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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445

釋字第498 號

解釋文: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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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B 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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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定期會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議員(代表)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

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49

 

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市長、鄉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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