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權利,何者可成立準占有?
(A)退休請求權
(B)動產質權
(C)租賃權
(D)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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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180), C(701), D(3349), E(0) #645984
統計: A(115), B(2180), C(701), D(3349), E(0) #645984
詳解 (共 10 筆)
#921524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253
6
#958138
占有: 針對"物"或"財產"
準占有:針對"財產權"
144
1
#926354
A 身分權
B C 都是財產權 但須被占有
D 不用占有 即可行使該財產權的權利
128
5
#1573341
筆記
準占有之意義:
占有係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狀態,是僅以對有體物為限。
惟對於行使權利者,縱未對有體物實際占有,亦有加以保護之必要,是民法第 966 條第 1 項即明定「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例如行使他人之專利權、 著作權等屬之。復依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288 號判例要旨,「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債權乃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之財產權之一種, 故行使債權人之權利者,即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亦可知行使他人之債權者,亦為債權之準占有人。
綜上,可知準占有不以占有有體物為必要,惟為保障其行使權利之必要,自應給予相當於占有之保護,故稱「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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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17726
準占有的成立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1. 準占有的標的物為財產權,而占有的標的物為物。
2. 準占有的財產權以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者為限,亦即只有不須占有標的物而成立的財產權,才能成為準占有的標的物
3. 占有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為成立要件,而準占有則以事實上行使權利為成立要件。財產權的行使是指實現其權利的行為,如債權的行使,為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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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77624
準占有之客體,像是不動產役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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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33
動產----占有
準物權---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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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77619
可參考此題
甲在乙銀行存錢,其存摺不慎遺失,為丙拾得。丙偽刻甲之印章,蓋在取款條上,並持甲之真正存摺,
向乙銀行提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銀行只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縱使無法以肉眼辨識,可對抗甲
(B)甲不慎遺失其存摺,致丙得以冒領甲之存款,甲是被害人,僅得向丙求償
(C)丙並非債權準占有人,故乙銀行向丙付款,不生清償效力
(D)因丙持甲之真正存摺,故乙銀行向丙付款,其效果等同於向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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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522
準占有→針對財產權→例如: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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