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留置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留置權為意定擔保物權
(B)不動產亦可為留置權之標的
(C)留置權之成立,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
(D)因侵權行為而占有,仍得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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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1), B(511), C(4194), D(713), E(0) #842326
統計: A(2121), B(511), C(4194), D(713), E(0) #842326
詳解 (共 10 筆)
#1104449
(A)留置權為意法定擔保物權 參考資料
(B)不動產亦不可為留置權之標的
留置權係以動產為標的物,且限以債務人所有之動產,對於第三人所有之動產,不能成立留置權
(D)因侵權行為而占有,仍不得主張留置權
債權人占有動產,必須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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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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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44
留置權,債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直接占有,間接占有)
間接占有,見民法941條債權人自己沒空,派手下去直接占有留置物,債權人就變成間接占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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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352
以物權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
1、所有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2、限定物權:只能在特定範圍內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八種物權中,除所有權外,其餘均屬限定物權。
以物權客體為標準,可分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
以物權的目的為標準,可分:
1、用益物權:以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例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2、擔保物權: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以權利發生原因為標準,可分:
1、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意見而成立者,例如抵押權的設定。
2、法定物權:由法律規定而成立者,例如留置權、法定地上權(民法876條)、法定抵押權(民法513條)。
以能否獨立存在為標準,可分:
1、主物權:不是從屬於他種權利者,除擔保物權及不動產役權外,其餘均屬之。
2、從物權:從屬於他種權利者,例如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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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109
留置權之成立要件中,其積極要件之一為債權人須占有動產:
按留置權係以債權人占有標的物為其成立與存續要件,至於占有之方式,自不以直接占有為限,以間接占有或占有輔助之方式而為占有,亦無不可。惟通說認為,以占有改定之方式成立間接占有者,為確保留置權之留置效力,應不得為之(第885 條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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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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