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造意人非共同侵權行為人
(B)其責任之成立,以數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必要
(C)幫助人非共同侵權行為人
(D)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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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641), C(109), D(8718), E(0) #842329
統計: A(58), B(641), C(109), D(8718), E(0) #842329
詳解 (共 10 筆)
#1103314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態樣之一。>>共同侵權行為人間 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固不以加害人有意思之聯絡為要件,但仍須有客觀的共同關聯性,必須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
第185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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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81
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比方說車禍甲乙不認識但都撞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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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28
造意人係指教唆他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發生之人,雖其本身無實際行為,仍視為共同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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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703
民法 §185(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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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430
10 關於「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依目前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不是成立要件?
(A)須有加害行為
(B)須侵害他人權益
(C)須有共同原因的因果關係
(D)須各行為人有意思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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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431
24 共同侵權行為人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構成下列何種債務?
(A)可分債務
(B)連帶債務
(C)不可分債務
(D)公同共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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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432
8 下列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B)各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C)造意行為係另一獨立行為,造意人與行為人不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幫助行為視為共同行為,幫助人與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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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613
造意人:係指教唆他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發生之人,雖其本身無實際行為,仍視為共同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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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214
67年台上字第1737號: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
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 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
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
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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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97
如果有連絡就是指A(教唆)、C(幫助),加上類似刑法的共同正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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