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為直接審理主義之規定?
(A)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B)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D)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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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2), B(654), C(529), D(1078), E(0) #842335
統計: A(5282), B(654), C(529), D(1078), E(0) #842335
詳解 (共 5 筆)
#1104665
(A) 「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訴221)。
(B) 「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必須採取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與該主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經由言論辯論程序。
(C)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279)
(D)自由心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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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003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221 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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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457
(D):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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