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途徑為何?
(A)受判決之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B)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C)檢察官將本案另行起訴
(D)聲請最高法院將該確定判決發回其他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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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6420), C(174), D(639), E(0) #842340

詳解 (共 7 筆)

#1103504
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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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825
再審的事由裡不包括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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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482

67.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應如何救濟?
(A)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
(B)由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
(C)由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D)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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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348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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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723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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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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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270
(A) 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C) 檢察官不得另行起訴,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D) 發回重審並非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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