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具有公務員身分,受其配偶乙勸說而犯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
(B)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C)乙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D)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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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2), B(113), C(6457), D(644), E(0) #842347

詳解 (共 10 筆)

#1186399

我認為刑法31條應適用之。

(A)乙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共同正犯)
(B)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直接正犯
(C)正確
(D)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直接正犯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討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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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666

獻計、勸說為教唆犯,本題因母乙自己股票套牢實際參與,所以是共同正犯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共同正犯(B)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正犯(C)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D)甲乙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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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665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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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05

(A)乙是共犯(含教唆犯,幫助犯),不是共同正犯

2樓說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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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955
依據刑法3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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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152
間接正犯係利用無刑事責任之人實施犯罪,
A.D刪去,
幫助犯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B也錯,
乙勸說甲犯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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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089

25年上字2253號:「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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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799
在這題的案例,乙非共同正犯,只是教唆犯而...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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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843
3F、5F說得對,是共犯。
可是阿摩不能編輯留言...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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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305
這題沒有刑法31條的適用嗎?有沒有人可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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