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D)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51), B(728), C(959), D(1980), E(0) #1402163
統計: A(3151), B(728), C(959), D(1980), E(0) #1402163
詳解 (共 10 筆)
#1446146
A刑訴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没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D刑訴第455條之18(經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B刑訴455條之14(參與沒收程序聲請裁定前之通知義務)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刑訴455條之16(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駁回)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409
3
#3125779
說真的,這題只是嚇人用的,故意寫一大串混淆考生...不然答案超簡單的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用常理想也知道,參加程序怎麼會在言詞辯論後參加的呢?之後參加還要再開辯論不是很麻煩嗎...
建議考生利用圈關鍵字或刪去法的方式做題,這樣面對這類型的題目才不會慌
98
1
#1525749
越考越細...誇張
38
0
#1544298
真的很噁心啊~~只是個法學大意又不是考訴訟法,連這都考...只能說太刁鑽了= =
很想跟出題者說:「只是法學大意,不要分那麼細!」XD
34
2
#2440937
我還以為我在考律師呢....
25
1
#2503750
確實難! 但也沒辦法....
16
0
#1528784
民訴刑訴那堆鎖碎的流程,言辯前言辯後,送達前送達後,我很好奇到底有誰記得起來?
刑訴455之12~18是修法的,手邊有5年前的六法全書只到11,修那麼細目的何在 ......
1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