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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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30), C(384), D(2747), E(0) #1402164

詳解 (共 10 筆)

#1485937
第18條(聲請迴避~事由)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19條(聲請迴避~時期)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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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656

給看不懂題目的人:

第一句話應該這樣唸:甲「為」(ㄨㄟˊ,讀二聲) 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這樣就可以了解題目的意思了,不然我一開始也是看好幾遍都不知道甲乙丙三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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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616

因為是女友身份不是配偶,所以不適用自行回避,要用聲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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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099

B不能算對  因為可以聲請迴避

此題17條不適用 所以適用18條二項認為男女朋友關係對判決也有影響聲請迴避

19條1項條件指的是17條的內容 可隨時聲請

19條第二項指的是本來對案件陳述或聲明結束後不能聲請

但知道有18條二項的情形就可以聲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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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922
這題是在考國文破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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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248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X;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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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230
配偶是自行迴避。只是女友就等人發現聲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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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957
回樓上 白話解讀:乙打傷了丙,甲是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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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040
甲是法官,與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依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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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612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所以被打的人是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然後乙是女友? 甲又為什麼要打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這題目我一直搞不懂甲乙丙的關係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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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5609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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