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6), B(130), C(384), D(2747), E(0) #1402164
統計: A(206), B(130), C(384), D(2747), E(0) #1402164
詳解 (共 10 筆)
#1485937
第18條(聲請迴避~事由)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19條(聲請迴避~時期)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91
0
#2372656
給看不懂題目的人:
第一句話應該這樣唸:甲「為」(ㄨㄟˊ,讀二聲) 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這樣就可以了解題目的意思了,不然我一開始也是看好幾遍都不知道甲乙丙三者的關係
52
1
#2957616
因為是女友身份不是配偶,所以不適用自行回避,要用聲請回避
29
0
#2398099
B不能算對 因為可以聲請迴避
此題17條不適用 所以適用18條二項認為男女朋友關係對判決也有影響聲請迴避
19條1項條件指的是17條的內容 可隨時聲請
19條第二項指的是本來對案件陳述或聲明結束後不能聲請
但知道有18條二項的情形就可以聲請了
21
0
#2187612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所以被打的人是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然後乙是女友? 甲又為什麼要打丙的一審承審法官??
這題目我一直搞不懂甲乙丙的關係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