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
(D)曾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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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751), C(4316), D(475), E(0) #1868935

詳解 (共 9 筆)

#3005913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被害人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另外,軍事審判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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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449

第25條(書記官、通譯迴避之準用)

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法院職員必須迴避。當事人對於法院法官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其他情形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迴避,惟以法官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者,必須對該案件尚未有所聲明或陳述,始得為之,但其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則雖在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仍得為之。書記官、通譯(刑訴§25)、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刑訴§26)如有應行迴避情形,亦得聲請迴避(刑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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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691
口訣:害我婚代代告檢前(害我結婚n代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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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997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審到自己冤家,可以報仇了)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審到自己老婆老公或迴避範圍內的親屬)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審到自己未婚妻夫)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審到自己的被代理人)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

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審到自己前客戶,或自己以前告人的案子)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審到以前自己衝康別人或自己以前幫別人衝康別人的案子、自己以前做證過、以前鑑定過的案子)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審到自己以前擔任檢警時辦過的案子)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審到以前參加前一級審時審過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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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843

RUI UN,不是哦!

3F寂寞行星的法條,是指若身份為「書記官及通譯」,其迴避的標準,準用推事迴避(刑訴第1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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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9182
「法官」,之所以會叫做「推事」似乎是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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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583

本題是刑法

補充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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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792
刑事訴訟25條說的準用是現任書記官,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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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286

所以書記官也準用不是嗎?

但因為題目主要是考第刑訴十七條


所以從裡面選一個比較不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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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56809
未解鎖
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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