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屬於終局裁判之形式裁判?
(A)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犯罪已經證明者之科刑判決
(B)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以時效完成而為之免訴判決
(C)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以自白犯罪而為之簡易判決
(D)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判決
統計: A(1083), B(4177), C(316), D(1099), E(0) #441192
詳解 (共 10 筆)
(一)形式裁判:係指關於刑事訴訟法上之事項所為的裁判,通常係對程序問題所為的裁判,故又稱為訴訟裁判,形式裁判僅須形式審理即足。換言之,刑事訴訟法上所為之裁判,若屬程序事項者,例如:羈押之裁定、駁回調查聲請之裁定等等,這些裁定、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統稱為「形式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實體裁判:係指實體法事項所為之裁判,當案件具備訴訟案件時,即應為實體裁判以終結案件,實體裁判應經實體審理。換言之,例如:若屬實體法上事項的裁定,例如:刑事訴訟法中之更定其刑、定執行刑、易科罰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之裁定、駁回公訴或自訴之裁定等等,是否須經言詞辯論,則要看這些裁定是否為「當庭聲明而為之」,如果是當庭聲明又屬實體事項之裁定的話,那應經言詞辯論了。
(三)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之區分:在於其判決內容是否關係實體事項,也就是說其審理及裁判內容是否有關於本案犯罪事實,例如:如果牽涉到犯罪構成要件或違法性的有無等等,此時應遵循言詞審理原則,為本案的言詞辯論;而免訴判決並不須言詞辯論即得為判決,故其為形式裁判。
謝謝最佳解的說明: 形式判決vs實體判決
形式判決: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
實體判決:有罪/無罪/逕行判決
實體判決:有罪(科刑、免刑)、無罪
形式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
裁定、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統稱為「形式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另外刑訴395(形式上駁回):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應以判決駁回之。(簡單的說就是上訴在形式上就不合法了,例如上訴期間已經過了、或是法規有規定不能上訴到三審,這時候我不用去看他上訴的實體內容有沒有理由,不過這邊滿特別的,就算三審沒有審查實體事項還是用判決駁回,大概是因為要上訴到三審前,原審就審查過有沒有合法,原審居然很兩光覺得上訴合法,原審沒有以裁定駁回,三審收拾爛攤子時,就已判決駁回。)
所以刑事訴訟的三審法院的駁回,都是以判決。
D選項直接列條文刑訴396,然後說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的判決
也許可能不知道396是哪一審,這時候你就想像一下自己是法官
你要看它是不是有理由,一定有實體上審查過它的內容,實體審查過,就以判決駁回。(刑訴的2審、3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都是判決駁回)
而如果他上訴連形式上都不合法了(上訴不合法),你也沒必要去看它實體內容有無理由了。
(A)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
(B)同一案件曾經大赦
(C)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D)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 最佳解! | ||
Vic Tien 大一下 (2014/10/09 11:14):32人 刑訴 302 免訴判決 (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 曾經判決確定者。 2. 時效已完成者。 3. 曾經大赦者。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訴 303 不受理判決 (程序面障礙---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1.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4.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5.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6.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7.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
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有很多種:
常見的為
1. 刑訴304~302的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
2. 還有刑訴372的二審法院對於不合法上訴、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有理由而發回的判決
3. 刑訴389,三審法院的判決,這也就是為什麼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不一定是形式判決很好的例子,因為刑事訴訟三審法院原則就是書面審理,總不能因此就說它是形式判決
4. 刑訴444,非常上訴的判決,同上所訴,一樣是最高法院的書面審理,但不是形式判決。
上述為常見的"兩造缺席判決",另外還有"一造缺席判決",可見於刑訴294、305等
所以說呢,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只能它 "可能"是形式判決,非必然為形式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