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刑事訴訟法的認罪協商制度,係屬下列何種原則的表現?
(A) 罪刑相當原則
(B) 當事人處分原則
(C) 發現實體真實原則
(D) 職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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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7), B(3983), C(803), D(407), E(0) #441195
統計: A(717), B(3983), C(803), D(407), E(0) #441195
詳解 (共 10 筆)
#706916
法官根據認罪協商的條件作成的判決,原則上 ... 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被告願意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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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836
比較輕的罪→當事人處分原則
比較重的罪→發現實體真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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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56
認罪協商制度:取得當事人同意>>當事人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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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211
認罪協商制度→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當事人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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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62
實體真實發現主義 |
指為確實發現起訴案件之事實真相,以達毋枉、毋縱之境地,俾符刑事訴訟之目的,發揮保障人權之作用,是以法院本身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亦即查明事實真相)之職權且此事實之真相必須達到無枉、無縱之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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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335
職權主義:指審判機關立於主導的地位,相關程序進行均由法院依職權為之,當事人並無自由處分的權限。
當事人進行主義則是指訴訟進行相關程序,均由兩造當事人立於主導地位,法院僅基於公正第三人的立場,就當事人攻防結果為裁判。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主要依據罪行決定刑罰的輕重,這一原則具體要求:(1)有罪當罰、無罪不罰;(2)輕罪輕罰、重罪重罰;(3)同罪同罰、罪刑相當;(4)刑罰的性質與犯罪的性質相適應。→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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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126
| 第 97 條 |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 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 |
| 第 163 條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 |
| 第 184 條 |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 命與證人對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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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76
源於英美法的有罪答辯制之「當事人認諾」 當事人處分原則:取得當事人同意>用於認罪協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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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45
刑事訴訟法
| 第 455-2 條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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