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精神異常,成為進出醫院的常客,某日因不滿母親 A 剪破她的衣褲,而拿菜刀砍死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行為時若為無責任能力之人,不成立犯罪
(B)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之危險時,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D)甲行為時若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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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6), B(1122), C(3773), D(616), E(0) #842346
統計: A(1506), B(1122), C(3773), D(616), E(0) #842346
詳解 (共 10 筆)
#1117858
(A)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B)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D)限制責任能力,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及80歲以上人之行為(刑法第18條)、精神耗弱(刑法第19條)及瘖啞者(刑法第20條),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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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90
比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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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 |
強制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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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防止其危害社會 |
治療傳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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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明知有花柳病或痲瘋,隱瞞而與他人猥褻或姦淫至傳染。 強制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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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5年以下 |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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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 |
精神病院 |
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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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506
保安處分--強制治療
刑91:犯第285條之罪者(花柳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刑91-1:妨害性自主
所以強制治療是針對犯有妨害性自主為前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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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844
監護處分對象是針對精神障礙及瘖啞行為人;
而強制處分則是針對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章行為人而為。
就實施場所言,監護處分除可於醫療院所進行外,也可以在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
而強制治療就只能在公私立醫療機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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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731
甲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某日甲妄想父親A要殺他,遂拿刀先殺死A,法官因甲有精神障礙以致欠缺辨識行為為違法之能力,而判處甲之行為不罰,但法官認為甲有再犯之虞,應判處甲下列那一種處分?
(A)監禁處分 (B)強制工作處分 (C)禁戒處分 (D)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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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246
TO 1F
我想你是把不法跟犯罪成立弄混了
犯罪要成立 , 先檢討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無正當理由,統稱不法)+檢討人(心智正常無欠缺,有責任能力)=犯罪
而不是單純只講事實
簡單講 一個瘋子殺了人 你會說他做壞事 不會說他是壞人,因為她是個腦殘,不能期待他判斷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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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484
強制治療:有病看病。
本題雖有病之徵兆,但並未經判定確認有病,不足以強制治療之前提。
睡不著吃安眠藥,要經判定才能說她用藥成癮再執行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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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52
題目未說明甲幾歲,故A即假設甲未滿14歲而成立;D即假設甲未滿18歲而成立.
題目未說明甲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所以精神異常並非甲不成立犯罪或得減刑之要件.
轟動一時的兄殺妹醃頭案殺人犯不也主張他有精障嗎?(他真的領有精障手冊哦)結果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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