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甲精神異常,成為進出醫院的常客,某日因不滿母親 A 剪破她的衣褲,而拿菜刀砍死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行為時若為無責任能力之人,不成立犯罪
(B)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之危險時,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D)甲行為時若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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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31), C(331), D(68), E(0) #1598496
統計: A(142), B(131), C(331), D(68), E(0) #1598496
詳解 (共 7 筆)
#2680185
要用理解的
甲是進出醫院的常客--->那就代表醫不好--->再治療也沒用
所以要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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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408
(C)若依甲之情狀足認其有再犯之危險時,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監護
很多題目考很細,要注意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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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943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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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910
為何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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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795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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