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A)當事人死亡
(B)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
(C)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死亡
(D)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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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851), C(4563), D(695), E(0) #842333
統計: A(708), B(851), C(4563), D(695), E(0) #842333
詳解 (共 10 筆)
#1121602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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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21948
破題--簡答
訴訟代理人可以有3個,且可以個別單獨代理,自當不能影響訴訟程序之停止。
另外修正一些觀念,民訴上的訴訟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刑訴辯護人亦同
民訴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刑訴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一定要是律師的情況:自訴、第三審辯論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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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53
訴訟代理人死了,再找人代替,官司接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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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02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訴訟代理人死亡不會是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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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301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當事人死亡者。168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169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170
信託任務終了。171
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者。172
破產宣告。174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180
第168、169、170、171、172,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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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490
民訴173條 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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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404
代理人不代罰 不代受爭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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