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負賠償之責
(B)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亦負賠償之責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與僱用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由受僱人負賠償之責,僱用人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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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677), C(8132), D(315), E(0) #842328

詳解 (共 9 筆)

#1108906

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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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406
原則:連帶責任。但書:已盡相當監督則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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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518
回樓上,小弟淺見是A,B是把民法第188條:....已盡相當之注意和仍不免發生損害分開問而已,所以僱用人都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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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200
c. 媽媽嘴命案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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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565
想想媽媽嘴咖啡店命案   員工殺人  老...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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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761
請問A跟B的解法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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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950

請問是不是有另一個情況是

受僱人不用賠償,由僱用人賠償

但僱用人得向受僱人請求賠償

(被這個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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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272

本題在考: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權時,僱用人與受僱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僱用人的免責事由。

❌ (A) 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對受僱人的選任及職務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時,屬法定免責事由,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B) 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亦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縱使僱用人加以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也屬法定免責事由,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與僱用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由受僱人負賠償之責,僱用人無庸負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原則上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並非僅由受僱人單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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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101
本題在考: 受僱人因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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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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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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