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 有關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負賠償之責
(B)僱用人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亦負賠償之責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與僱用人連帶負賠償之責
(D)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僅由受僱人負賠償之責,僱用人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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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1), C(586), D(23), E(0) #1598487

詳解 (共 4 筆)

#2535518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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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904

回樓上,那題問的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188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要件,本題A車尚未交付(移轉占有)予乙

乙尚未取得A車所有權,故丙之行為沒有損害到乙之任何權利。

乙僅能以契約責任,亦即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向出賣人甲求償。


源自摩友-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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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086
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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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092
那請問這題為甚麼不用連帶?? 差別是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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