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C)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D)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者,返還利益外,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統計: A(357), B(644), C(4321), D(1203), E(0) #1608075
詳解 (共 10 筆)
不當得利是民法179~183: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A)。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C)。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B)。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B)。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C選項可以想像成
兒子買早餐忘記帶錢,老闆說你明天再拿來就好
稍後父親買早餐時老闆剛好提起,父親就順手幫兒子清償
隔天,兒子不知(過失)父親已幫他付完早餐錢(已無給付義務)
依舊拿昨天的早餐錢給早餐店老闆(好饒舌...)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C)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B)。-----改(D)